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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的處理程序1、登記立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2、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3、處理:4、制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
勞動監察是指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處理的方式。法律規定監察部門在具體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方式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2)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
(3)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4)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5)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6)對屬于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7)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
(1)法定性
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
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監察主體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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